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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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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为留学生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井冈山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各类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留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和处分及时、适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 纪律处分适用与种类

第五条 学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实行处分:

(一)触犯中国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二)违反学校纪律;

(三)违反中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六条学生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奖学金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井冈山大学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在察看期内,又受校纪处分者开除学籍。

第九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自处分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国际学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事项:

(一)毕业班学生符合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从重处理:

1、认错态度差;

2、屡教不改;

3、已受过处分;

4、违纪群体为首者;

5、有意阻碍管理人员工作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减轻处分:

1、主动认错且检查深刻;

2、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

3、平时一贯表现好,且属初犯者;

4、主动采取措施挽回影响者。

(四)对留学生的违纪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批。

(五)学院对留学生的违纪处理,应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严格按办法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六)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学校发文。除隐私或特殊情况外,记过以上处分原则上都应公布全校周知;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应在报送单位的管辖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和教学秩序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且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60节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迟到三次视为一次旷课;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九)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第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够不上开除学籍处分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签证或居留许可超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经允许,非法举行游行示威活动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和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被打者,还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和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或协从者:“劝架” 、“帮忙”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作伪证者:

1、目击打架行为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被他人请去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

(八)请他人打架、将校外人员引入学校打架或在校外殴打学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教唆者: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因打架损坏物品,无论损坏程度和新旧如何,均按市价全额赔偿。医药费和营养费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对于留学生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者给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酗酒或酗酒滋事者:

(一)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酒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留宿异性、留宿外来人员、擅自闯入其他楼栋学生宿舍违反访客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影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无故晚归、无故夜不归寝,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换房间者,给以严重警告处分;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留学生宿舍楼或公共场所播放高声音响、敲奏打击乐器、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生活作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与异性交往应言行适度,对行为过度、经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调戏、侮辱女性、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允许下江、河、湖、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不得到宾馆、酒吧、夜总会等场所从事商业性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从事商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赌博、偷窃、敲诈他人财物、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等酌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下(不含本数,以下同)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1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屡次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团体作案,对为首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照损坏公物价值及其情节,参照第二十八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盗用账号、破坏网络设备、入侵攻击网络系统等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一)在公开场合公然侮辱教职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教职工使用暴力,尚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无理取闹、恐吓他人,或乱敲打、丢砸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丢砸物品伤害他人,除负担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乱丢、乱吐、乱倒垃圾或渍物,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踏脚印、乱拍手印,或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章用电、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杂物等、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私接网络、私设网络代理服务等,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浪费粮食、水电,经批评教育而无明显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学习纪律者,可以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课时达到下列课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累计旷课20-29节,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30--3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40--49节,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50--5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60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向教师、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收受贿赂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公共道德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处分决定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留学生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由国际学院学生管理科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国际学院核实,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留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学院学生管理科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国际学院核实,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涉及两个以上学院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工处召集相关学院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再分别按本条(一)、(二)款作出相应处理。

(四)凡经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审查的治安案件需按校纪处理的,由保卫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再分别按(一)、(二)款作出相应处理。

(五)凡属学习违纪的处分,由国际学院于当天在校内张贴通报违纪事实。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国际学院将处理意向书面告知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两人以上送达留学生本人。对留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留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五条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留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报批程序: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班主任、国际学院学生管理科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学院汇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

第五章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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